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收购参股子公司股权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关于收购参股子公
司股权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收购宣力节能环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力控股”)股权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的
实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公司股权收购定价是基于华普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审计、评估结果,经交易双
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易公平合理,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
本次股权收购交易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行为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上市公司资产收购的规定;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收购股权交易事项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宣力控股55%股权。
独立董事:樊纯诗 徐劲科 耿建涛
20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