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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4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等其他《公司
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奖金、补贴、福利、
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审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二)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过程中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对存在《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追缴收益情形的,向
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
   (四)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如下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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