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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5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4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深圳市深宝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
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结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特制订
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前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财务总监协调安
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初稿,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须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
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
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监管局。
    第十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十四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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