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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4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权限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审议通过后的
下列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书面资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管理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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