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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5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4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深宝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
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劵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
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及载体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1、 投资者;
         2、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3、 各相关新闻媒体;
         4、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5、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载体:
    1、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或境外的一家报刊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2、公司网站:http://www.sbsy.com.cn
           公司电子信箱:shenbao@sbsy.com.cn
           公司电话:0755-82027522
           公司传真:0755-82027522
    3、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5、一对一沟通;
      6、现场参观;
      7、新闻发布会;
      8、资料邮寄;
      9、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
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
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
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
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
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已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
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在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
复。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
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
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
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尽量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已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
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接待及推广
    第五十一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
导性陈述。
    (三)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
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
和推广的成本。
    (六)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
性互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签署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接待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接待人员接待投资者来访通知时,首先了解清楚投资者的单位、
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了解来访的目的和要求。
    第五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时,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认真耐心地听
取投资者的询问及建议,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认真的解答,答复内容以法定信
息披露内容为准则,对于要求提供公司未披露得秘密信息的,应注意保密、婉言拒
绝。如有当时无法答复的问题,接待人员应保留来访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尽快给予
答复。
    第五十八条    根据来访人员要求,接待人员应安排来访人员到公司所在地进现
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九条 主要接待人员应对来访人员进行全程陪同。
    第六十条     对以电子邮件及信件方式的咨询,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认真进
行答复,回复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
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
投资者为自己办私事、谋私利。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如有需要,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
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
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
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
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
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用同时为相关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支
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七十七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
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八十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
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
应向其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八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
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
信息或细节。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
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在原来的基础上,吸收了《公司投资者接待及推广制度》
的相关内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投资者接待及推广制度》
于同日废止。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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