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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5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4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及透明度,促进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维护
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
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
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
圳证监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或境外的一家报刊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
通。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
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
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
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
    (五)临时报告。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它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
定期报告编制的最新文件规定编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根据深交
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
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如下: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
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研
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
降 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年度
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担保事项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信息等事
项的披露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信息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信息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必要时公司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向公司股东、各部门、各子公司等相关各方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
公司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
事会秘书可以依照深交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和监事会审核通过的
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董事会办公室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披露、报备定期报告及其
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
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
报送深交所。
    (六)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深交所规定的方式报
送,同时在规定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体上披露;
    (七)董事会办公室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
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重大信息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1、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将会议材料报送公司;在其董事
会、股东大会召开后应及时将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2、控股子公司若有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将情况说
明、合同、协议等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报送经营状况,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
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原则,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对应披露信息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报送信息。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其提供信息履行程序应参照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披
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
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先行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
露的信息。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0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
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
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
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的角度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之事
件时,应及时告知公司,未及时告知的,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
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2年。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监局。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
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
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
表。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由董事会办公室执行。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
若投资者有到公司参观的要求,公司接待人员应安排来访人员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
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得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
沟通时,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
进行说明。发现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的信息沟通,正
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
国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超过”、 “不少于”、 “以内” ,都
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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