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加强公司在大宗商品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力。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
行了回避,该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本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此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电商”)
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钢银电商实际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大宗商品电子商务战略
发展的需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有利于促进钢银平台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
于扩大其市场份额,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因此,同意为钢银电商申请银行授
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