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和本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
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向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续租
深圳机场北停机坪的议案》等关联交易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
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
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
认为:深圳机场机位资源十分紧张,机位资源是保证机场主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因此,为确保航班保障能力,缓解主业保障压力,公司需续租机场集团投资建设
的北停机坪,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
(四)租金价格的确定充分考虑到停机坪为机场的必要生产保障设施,属于
非盈利的功能性项目的因素,采取成本补偿的定价原则,成本测算中仅考虑较低
的土地使用成本,现金净现值的折现率也是按照市场资本价格确定,计算方法和
参数的选择均具备合理性,能够符合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原则,不会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五)本公司与机场集团的上述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
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张建军、汪军民、黄亚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