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16日,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莎普爱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嘉兴瑞丰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中瑞国际广场认购意向书》,购买嘉兴瑞丰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在平湖市三港路的商业房产,其总建筑面积1,648.53平方米(以房管部门最终
核定为准),交易总价不超过人民币4400万元(其中房款为41,781,310元,其他
为交易税费等),以满足全资子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并于当日签订了《中瑞
国际广场认购意向书》。(详见公司2014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
露的相关公告:临2014-017、临2014-019)
2015年1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莎普爱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莎普爱思医药”,即合同买受人)与嘉兴瑞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兴瑞丰”,即合同出卖人)签订了相关《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以上合同约定,莎普爱思
医药将购买嘉兴瑞丰在平湖市三港路开发的中瑞国际广场项目中3栋1层和2层的
共28间商业房产,其总建筑面积1,648.53平方米(以房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合同房款为41,781,310元(不包括交易税费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
款如下:
1、合同标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路南侧、东方路西侧,标的为中瑞
国际广场项目中3栋1层和2层的相关商业房产,其总建筑面积1,648.53平方米(以
房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2、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卖标的预售许可证号为:平售许字(2014)第31号。
3、计价方式与价款:上述商品房合计总价款为:41,781,310元(不包括交
易税费等)。
4、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交付首付50%,合计20,890,655
元(包括已支付的定金4,180,000元);于3号楼既定交付40%,合计16,712,524
元;于交付房产证时付5%,合计2,089,065.5元;于交付土地证时付5%,合计
2,089,065.5元。
5、交付期限:嘉兴瑞丰应当在2016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
商品房交付莎普爱思医药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
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等。
6、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同时,基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中瑞国际广场认购意向书》,莎普爱思
医药和嘉兴瑞丰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了《〈商
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15001),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
要组成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基本已在公司临2014-019
号公告中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安徽瑞丰商品交易博览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同意为嘉兴瑞丰履
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的义务、责任等,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