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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1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2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3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4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关系维护及股东的接待、咨
询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5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2、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23、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
报告的内容;
24、 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25、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26、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6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
的其他人员;
6、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的有关人员;
7、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7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8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7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9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10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11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3、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12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
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
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13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14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
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15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16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司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17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
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18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
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19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20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
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21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22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
第2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24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5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1: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5)
       情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息方式       容(注3)    处阶段
                                                               (注2)                   (注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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