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拓展公司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新
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
具,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发行规模:本次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2、发行日期: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分期、择
机发行。
3、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定向投资人
与公司签订的《定向发行协议》为准。
4、发行期限:不超过 3 年。
5、发行对象:银行间债券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
6、发行方式:按注册额度一次性发行或分期发行。
7、募集资金用途: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及工程项目建设。
二、授权事宜
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顺利发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制定本
次申请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
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事宜;
2、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发行公
告、发行计划、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等);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
用安排;
6、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
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8、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中第 1 至 6 项授权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非公开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第 7 至 8 项授权在相关事件存续期内有
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
准及接受发行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
受注册通知书》为准)。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