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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1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14,658,494.59 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判决的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4 年 5 月,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或“公司”)收到《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
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钢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3)闽民
初第 50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开庭。有关情况详见公司(2014-014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及(2014-015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的补充
公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初字第 50 号,判决
如下:
    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618877.7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为一审判决,原告因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
的影响做出判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
    1、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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