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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公告日期:2003-05-28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2003年5月27日接第一大股东山东山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集团)通知,山大集团于2003年5月26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临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中国银行沂南支行诉被告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山大集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被告将自己持有的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270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一案(本公司曾于2002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做出判决,“原告沂南支行就被告声乐集团将自己持有的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270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以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山大集团的行为行使撤消权其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其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行使撤消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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