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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0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荣之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
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19日。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
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向34名激励对
象授予52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52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
年1月19日。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公司贷款的综合成本,充分利用公司全资子公司荣之联(香港)有限
公司账面资金,公司拟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厦门
国际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并由全资子公司荣之联(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
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质押担保责任。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000万美
元,担保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之内。上述授信额度将由荣之联(香
港)有限公司以其在厦门国际银行开立的离岸人民币账户而形成的人民币存单提
供质押担保。
    我们认为,以上融资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荣之联
(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其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
    三、关于向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1,500万元人民币向全
资子公司荣之联(香港)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0.4545%股份。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此次交易属公司董事
长审批权限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原则,定价合理、价格公允,符合上市公
司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章)
     靳东滨
     任光明
      林钢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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