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
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 年 1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 月 14 日-2015 年 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5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会
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毛丽华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216,210,54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61.4235 %。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6,162,8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09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人,所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7 人,代表股份
3,685,7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6,163,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784%;
反对股数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8 %;弃权股数 4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20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6,162,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779%;
反对股数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12 %;弃权股数 4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208 %。
3、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6,163,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784%;
反对股数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8 %;弃权股数 4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2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39,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7329%;反对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461%;弃权 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
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