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二届第九次董
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阅潘利华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潘
利华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条件。潘利华先生具备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公司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
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经审议,我们同意潘利华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但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关于暂时将闲臵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和《关
于将自有闲臵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就上述事项,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闲臵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开展,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拟使用闲臵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 30,000 万元的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的自有闲臵资金
购买稳健型、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
(此页无正文,仅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第
九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陈 静 叶 路 王清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