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日下午2:00在无锡市城南路3号第二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股份124,455,680股,占公司总股本48.62%。本次参加会议股东均为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没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参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许平文律师、宋琳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大会由万冠清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提名王福军、贺旭亮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王福军、贺旭亮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5月7日。
表决结果:
王福军,同意124,455,68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贺旭亮,同意124,455,68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董事王福军、贺旭亮的个人简历详见在2006年6月6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许平文律师、宋琳琳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