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暨独立意见 (15011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相关规定,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关 于转让海信财务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议案,并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履行了关联交 易表决程序。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以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该项交易对 公司及股东公平。本次交易将使公司聚焦主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转让海信财务公 司股权的议案”之事前认可函暨独立意见签署页) 马金泉: 韩廷春: 刘志远: 201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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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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