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回购管理办法(第三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制定基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期(2014-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
案无异议、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后配套执行。
第二条: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按《激励计划》的
规定,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隔离制度,实现回
购股票操作过程与公司其他业务在部门、人员、信息等方面的有效隔
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股份回购,指公司在实施《激励计划》期间,按照《激
励计划》规定的情况实施股份回购:由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限制性股
票,授予激励对象。
第二章 股票回购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批股票回购事项,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激励计划》的实
施,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实施《激励计划》的专务部门(以
下简称:专务部门),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专事《激励计划》的实施工作,具体负责账户专
管、股票回购、股票过户、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为保障《激励计划》实施的独立性,从事《激励计划》
的人员不得为激励对象。
第三章 股票回购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设立专用资金账户。公司以员工激励专项资金的名义,
开立限制性股票购股资金存放的专用资金账户,账户独立,由专务部
门对账户进行管理,对董事会负责。
专用资金账户用途:
1、存放 2015~2017 计提的上一考核年度的股权激励资金;存放
根据《激励计划》各授予年度购股资金调整机制补提的公司股权激励
资金;存放激励对象个人等额配比缴纳、及等额补提的自筹资金(具
体见《激励计划》第四章);
2、拨付根据《激励计划》各授予年度购股资金调整机制减提的
激励资金;(具体见《激励计划》第四章);
专用资金账户,按激励对象个人列明细台帐。
该帐户存放资金在等待期所产生利息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设立(回购证券)专用股东帐户。公司以员工激励专项
资金的名义,开立限制性股票专用股东账户,帐户独立核算。
当《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及时注销专用股东账户。
第十条:回购数量
回购数量不超过《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各授予年度实际获授予权
益总量。
第十一条:回购价格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依据董事会授权,由公司在约定购股
期内从二级市场,以购股资金(可分批次)从二级市场回购限制性股
票的实际平均价格。
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
格。
第十二条:回购操作时间窗口
交易日,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票的委托;
(1) 开盘集合竞价
(2) 收盘前半小时
(3) 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按照授予进度进行回购,
当期授予所需要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考核年度的财务报告
公告日起三个月内集中回购完毕。
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
(2)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
日内;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开立回购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股东账户。
第十四条:计提购股激励资金
(具体按《激励计划》第四章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授予年度购股资金(补提或减提)调整计算
(具体按《激励计划》第四章规定实施)
1、补提或减提基本要求
公司部分:若发生补提,由专务部门督促财务部将该等补提金额,
在公告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专用资金账户;若发生减提,由专务部
门督促财务部将该等减提金额,在公告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回公司结
算账户;
个人部分:由专务部门督促激励对象将个人自筹部分的等额资金
在公告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2、授予年度股权激励资金补提或减提具体操作
2.1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各考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决议公
告日后,由专务部门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第五章相关规定、结
合二级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股票回购测算,起草《回购股票预
案》,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2.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确认回购数量,进行公告;
2.3 专务部门根据董事会确认的价格,在实施正式回购前二个工
作日预通知:公司财务部和激励对象可分别缴纳根据《激励计划》第
四章关于购股资金调整的相关规定需补提金额的 110%;
2.3.1 公司财务部和激励对象分别按补提金额多缴纳的 10%,
可作为实际实施回购日,回购价格与授予价格小幅市场价格差异(或
有)的补充备用金;
2.3.2 本计划有效期满,公司用于实施本计划的专用资金帐户内,
用于购股及支付相应税费(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券商佣金等)后的
剩余(包括帐户利息)或不足资金,向公司和激励对象按比例对等退
还或补足。
2.4 专务部门负责将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转至专用股东帐户所
关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2.5 由专务部门在购股期(股东大会后90日内、可分批次)择机
实施股票回购,并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2.6 由专务部门督导公司在回购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
报告。回购报告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回购的时间、数量、交
易平均价格;单独披露大宗交易方式下(若有)每笔交易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在回购限制性股票之前,公司应披露公司是否与持有
公司股票 5%以上股东达成回购股票的意向。如拟从持有公司股票 5%
以上股东回购股票的,公司应当通过大宗交易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
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限制性股票回购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回购结果报告;并应在回购结果报告中披露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时间、
数量、方式、交易平均价格、回购资金使用总额等情况,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等事项。
专务部门应当详细记录回购股票的操作记录,包括每一笔回购的
时间、回购价格、成交金额、交易方式;回购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到证
券公司打印交易清单,交易清单应当由回购操作人员签字,并保存于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情况,包括:
1. 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2. 报告期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3. 总裁班子成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
期内历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4. 因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5.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回购预案》后,董事会秘书应
当立即组织相关信息批露工作,公告有关董事会决议及《股票回购报
告书》。
第二十一条:《股票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回购股票的目的;
(二) 回购股票的方式;
(三) 回购股票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 拟回购股票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五) 拟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 回购股票的期限;
(七) 预计回购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 管理层关于回购股票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的分析报告;
(九)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回购股票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证券欺诈等违法活动,如有发现,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激励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
议、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同时配套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