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传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刘传金,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传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原预约披露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刘传金在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于2014年10月9日卖出公司股票71.54万股,交易金额615.38万元。2014年11月4日,刘传金已主动将本次减持股票的部分收益7万元缴纳给公司。 本所认为,刘传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刘传金的违规事实、性质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刘传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传金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2月31日
关于对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传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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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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