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定公司战略规划并促进其有效实施,从而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至七名委员组成。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担任。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
日常专业性工作。
证券事务部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人才战略、重要子公司、
业务部门的经营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跟踪并评价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对其中所涉及的重大调
整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形成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负责委员会日常专业性工作的工作小组应根据战略发展委员会的
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等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职能、业务部门提供需
由委员会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及方案。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汇总工作小组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议及
方案形成提案,提交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长、总裁、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有权提议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就有关提案进行研究、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会议可以根据情况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外部专家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形成纪
要或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属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