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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08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49 号),湖北省广播电
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方式实际向 7 家特定投资者发行 A 股股票 50,924,241 股募集配套资
金,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3.11 元 / 股 ,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7,616,799.51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7,616,799.51 元。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中证天通[2014]审字 1- 1173 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全部到位。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在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平安银行武汉武昌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
用。公司在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1014701508004,截
止 2014 年 12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657,616,799.51 元;公司在中信
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7381010182600386421,截止 2014 年
12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300,000,000.00 元(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
由平安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中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分别与平安银行武汉武昌支
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于 2015 年 1 月 7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014701508004 , 截 止 2014 年 12 月 17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657,616,799.51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楚天视讯双向网络改造项目、
武汉广电投资双向网络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 用 途 。 2014 年 12 月 23 日 , 公 司 从 平 安 银 行 专 户 转 出
300,000,000.00 元至中信银行专户,截止 2015 年 1 月 5 日,平安银
行专户余额为 357,682,554.86 元(2014 年 12 月结息 65,756.35 元,
手续费 1.00 元)。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381010182600386421,截止 2014 年 12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3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楚天视讯双向网络改造项目、
武汉广电投资双向网络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公司与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银万国作为公司的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银万国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平
安银行、中信银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至少每
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申银万
国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肇睿、张圩可以随
时到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平安银行、中
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
务顾问主办人向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平安银行、
中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申银万国。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20%的,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申
银万国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平安银
行、中信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平安银行、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银万国出具对账单
或向申银万国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申银万国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平安银行、中信银行、申银万国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申银万国义务至持
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鉴于申银万国目前处于合并重组时期,公司、平安银行、中
信银行、申银万国一致同意,在申银万国合并重组后,申银万国在协
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合并重组后的存续公司或其新设证券子公司(含
其下属子公司)承继。
    特此公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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