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惠君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 24 号
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 24 号
股份变动性质:新增
签署日期:2015 年 1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东百集团拥有股份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6
声 明 ............................................... 7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许惠君
钦舟公司 指 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东百集团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姓名:许惠君
性别:女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 24 号
身份证号码:62272519530921****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 24 号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长期看好东百集团的投资价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增加上市公司
股份的计划。若今后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东百集团无限售流通股为
26,600,000 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 7.75%。
二、权益变动情况
(1)权益变动方式
2015 年 1 月 5 日,钦舟公司与许惠君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钦舟公
司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 7.75%的股份,共计 26,600,000 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信
息披露义务人。
(2)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及协议签署日
交易双方于 2015 年 1 月 5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交易的目标股份为钦舟公司持有的东百集团 26,600,000 股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 7.75%。
3、作价依据及转让价格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安排,目标股份转让的作价依据为:本协议签
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东百集团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的 90%,即每股 7.95 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惠君为本次股份转让需向钦舟公司支付对价为人民币
21,147 万元。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50%转让价款,剩余 50%转让价款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5、目标股份的过户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二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将本次交易提交东百集
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三十日内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5、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钦舟公司股东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东百集团股份
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
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
声 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许惠君
日期: 2015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 福州市 817 北路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限公司 84 号东百大厦
股票简称 东百集团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西安市长安区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许惠君
地 曲街 24 号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有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化 无 □ √
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否 □ √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
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变动数量:26,600,000 股 变动比例:7.75%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数量:26,600,000 股 变动后比例:7.7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是 □ 否 □ √
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惠君
日期: 20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