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 号、《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章程修订前条款及内容 章程修订后条款及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每次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为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每次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为
准。 准。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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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和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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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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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 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