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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06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5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高金”)的通知,广州高金于 2015 年 1 月 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 20,00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
           本次减持后广州高金持有公司股份 121,039,34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0.18%,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减持不会引起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本次减持情况
                                                             减 持 股 份 减持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减持均价(元)
                                                             (股)         (%)
广州高金            2015-1-5     大宗交易       6.03           20,009,900     4.99
合计                   —           —           —            20,009,900     4.9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数       141,049,240    35.17      121,039,340    30.18
            其中:无限售条件
广州高金                       141,049,240    35.17      121,039,340    30.18
            股数
              有限售条件股数       0            0            0
           二、 其他相关说明
           1、广州高金本次减持遵守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广州高金减持公司股份已进行预先披露,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减
     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48)。
           3、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4、上 述 权 益 变 动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上的《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公司将督促广州高金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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