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公司拟收购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供应链”)
部分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供应链服务领域,
实现公司可持续性发展,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且不超过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陆万捌仟伍佰
元(¥14,668,500.00,含)受让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8.7%股权。(在广
物供应链面向其管理层实施增资扩股完成后,最终持有广物供应链 38%股权)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广东广
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文 晏金发 张革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