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2014-049号)之附件《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塔里木农
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专项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因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对其出
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补充法律意见,现将补充法律意见公告如
下: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关联性
经查验,2014年12月12日,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结束后,发行人与大通
证券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六名发行对象,具体的发行对象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马红燕
5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验,上述六名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的同时出具了承诺,承诺
“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大通证券出具的承诺,“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
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
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
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