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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05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以书
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公司应出席会议董事 5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5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发出书面表决票
5 票,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 时共收回有效表决票 5 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决
议:
    一、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2014]147 号)等有
关规定,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拟将第七十八条修订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原规定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2、拟将第八十条修订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原规定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含发行公司债);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
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订,《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不变。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通知。
    二、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
益保护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2014]147 号)等有关规定,拟对现行的《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拟将第八条修订为: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原规定为: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其他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拟将第四十六条修订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规定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3、拟将第六十三条修订为: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原规定为: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除上述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它条款不变。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通知。
    三、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公司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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