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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12-31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公
告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4),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与公司2014年11月10日签署了《保
荐协议》,浙商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承接公司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职责。
    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浙
商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四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四海支
行”)及中国农业银行鹰潭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鹰潭分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浙商证券与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业银行鹰潭分行分别签订的《募集
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506211029024580240,截至2014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3,782,633.76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农业银行鹰潭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4-391101040009899,截至2014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定期存单方
式存放的募集资金9,900万元,其中开户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的1,900万元,期
限为3个月;开户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的8,000万元,期限为3个月。公司承诺
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浙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及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业银行鹰潭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3、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业银行鹰潭
分行应当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规范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业银行鹰潭
分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峻、罗军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四
海支行、农业银行鹰潭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
业银行鹰潭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
表人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业银行鹰潭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业银行鹰潭分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
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业银行鹰潭分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业
银行鹰潭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业银行鹰潭分行,
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及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业银行鹰潭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工商银行四海支行、农业银行鹰潭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
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
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
    11、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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