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收到政府财政补贴的公告》(2014-51 号),因第一师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该公告中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补贴金额有误。现更正如下:
原公告内容如下: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塔河种业”)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下发的
《关于拨付 2014 年度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师
市发〔2014〕118 号)文件。根据上述文件,给予塔河种业财政补贴资金 3000
万元,用于良种繁育补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补贴资金将作
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塔河种业当期损益。
现更正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
河种业”)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拨
付 2014 年度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师市发
〔2014〕118 号)文件。根据上述文件,给予塔河种业财政补贴资金 300 万元,
用于良种繁育补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补贴资金将作为营业
外收入计入塔河种业当期损益。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 2014-51 号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对广大投资者
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