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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保理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2-3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保理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据12月24日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12月25日公告:2014-104),
实行合作的实质性推进,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或“客户”)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与深圳市晴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理商”)签订了《保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理商为上市公
司的应收款项提供保理服务。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涉及的主要专业术语如下:
    1.保理业务: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合法拥有的各应收款项债权为前提,保理商
提供的集应收款项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
人/卖方(即本协议项下的客户)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款项转让给保理商,由保
理商向其提供应收款项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中的至少一项服务。
    2.买断型保理业务:指在应收款项在发生商业纠纷等情况下而无法得到清偿
时,由保理商承担该核准受让的应收款项的坏账风险,并向客户核准付款的保理
服务。
    3.核准付款:在买断型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核准付款
向客户支付相应收款受让价格的行为;
    (二)协议主要条款
    1.客户与保理商开展买断型保理业务。
    2.在本协议签署后,客户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款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
保理商后,保理商将为客户提供以下包括应收款项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
中的至少一项服务:
    (1)应收款项催收:指保理商根据应收款项的账期,主动或应客户要求,
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卖方进行催收;
    (2)应收款项管理:指保理商根据客户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
于应收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
行应收款管理;
    (3)坏账担保:指在本协议签署后,保理商为客户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
准额度内,对交易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款,提供约定的核准付款;
    (4)保理融资:指保理商以应收款合法、有效受让为前提而向客户提供的
银行融资服务。
    3.客户可以买断型保理业务为基础,向保理商申请发放融资资金。
    4.保理商具有独立及排他之权利收取并执行其所受让之客户对于交易方的
应收款,除非保理商要求,客户不得介入或者试图收取相关应收款。
    5.若保理商违反本协议,客户有权向保理商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经双方协商,客户各交易对手的资金占用费或原交易合同中依法所取得的
相关补偿费,全部由保理商承接,此项列为保理商的应收费。
    7.本协议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应收款、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项等所
有债权。
    8.本协议项下的应收款项以客户2014年财务报表为准。
    二、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整体运营效
率、提高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运营成本,但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无重大
影响。
    三、风险提示
    1.本协议存在不能完全履行的风险,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及时披
露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
    2.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四、其他
    为规范运作管理,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前述情况有进一步
的进展,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
    上市公司与保理商签订的《保理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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