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012 转债简称:海运转债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运转债”2014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1 月 6 日;
2、除息日:2015 年 1 月 7 日;
3、兑息日:2015 年 1 月 13 日。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7 日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海运转债”)将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支付自 2014 年 1 月 7 日至 2015 年 1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
四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8号文核
准,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发行了72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
值100元,发行总额72,000万元。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发字[2011]
4号文同意,公司7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1年1月20日起在上
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运转债”,债券代码“110012”。
(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从2011年1月7
(发行首日)日至2016年1月7日(到期日)止。
(四)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7%、第
二年0.9%、第三年1.1%、第四年1.3%、第五年1.6%。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海运转债从 2014 年 1 月 7
日起开始计算第四年利息,第四年的债券利率为 1.3%,即每手可转
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13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1 月 6 日;
(二)除息日:2015 年 1 月 7 日;
(三)兑息日:2015 年 1 月 1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 2015 年 1 月 6 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运转债持有
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
按时足额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服务,后
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015 年 1 月 13 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次海运
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海运转债的利
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
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但
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海运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海运转债利息。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
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海运转债持有人可于除息日之后的第 4
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1 月 13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海运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四)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海运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本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募集说明书》摘要,亦可于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海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
司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海运转债面值
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10.4 元;对于持有海运转债的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
发每手海运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11.7 元;对于除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海运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派发每手海运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13 元。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四)咨询机构: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4)8765 9140
传真:(0574)8735 8228
地址:宁波市北岸财富中心 1 幢
邮编:315020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