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特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坏账核销的事项
1、公司上述事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拟对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予以核销。本次
核销的应收款项为 2,335,161.17 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上述坏账不影响公司
本年或以前年度利润。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核销
依据充分,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事项。
二、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的事项
1、公司上述事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结合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
金使用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进行存储。上述事
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怀世、王琳、陈金坡
20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