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坏账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坏账核销情况概述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4
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拟对部分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予以核销。
本次拟核销的应收款项余额为2,335,161.17元(截止2014年11月30日),已全额
计提坏账准备,不影响2014年度损益。具体如下:
单位:元
已计提坏账准备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余额 账龄 拟确认坏账金额
金额
洛阳轴承集团 2,335,161.1 2,335,161.1
5年以上 2,335,161.17
有限公司 7
本次坏账核销的主要原因是债务人经法院裁定破产,现破产程序终结,货款清偿
率为零,确认已无法收回。
二、本次坏账核销对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为2,335,161.17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上述坏账不
影响公司本年或以前年度利润。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
要求,核销依据充分,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意见: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
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本次
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情况,认为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核销依据
充分,符合公司的财务真实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