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6日(星期五)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5日—2014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上午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号)。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汤世贤
7、会议通知情况: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
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14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155,191,86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469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595,086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84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7,786,95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3136%。其中,中小股东 60 人(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代表股份 2,595,0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43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军、姜晶
瑜出席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8,763,5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股东汤世贤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6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8941%;反对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59%;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7,758,2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
反对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6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8941%;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5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军、姜晶瑜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