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47号)、《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4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增修部分以加粗字体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意、反对或弃权。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增修部分以加粗字体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增加一条作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三十八条,其他条款依次递增。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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