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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4-12-25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1.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1.会议召开情况
    1.1.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 12月 24日
    1.1.2.会议召开地点: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 428 号公司三
    楼会议室
    1.1.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1.1.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1.1.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国平先生
    1.1.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1.2.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42,4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0.57%。
    2.议案审议情况
    2.1.审议通过《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定向发行方案的议案》议案
    2.1.1.议案内容 
    同意公司本次拟以每股 12.69元的价格,向田水、王永
    政、金虎、林平定向发行股票 198.80 万股,募集资金
    2,522.772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方案》。
    2.1.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4,82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1.3.回避表决情况 
    尹国平、廖丽萍、徐双喜回避表决。
    2.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定向发行之股份认购
    协议的议案》议案
    2.2.1.议案内容 
    同意公司与投资者田水、王永政、金虎、林平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之认购协议》。
    2.2.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4,82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2.3.回避表决情况 
    尹国平、廖丽萍、徐双喜回避表决。
    2.3.审议通过《关于因本次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议案
    2.3.1.议案内容 
    同意公司因本次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3.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4,82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3.3.回避表决情况 
    尹国平、廖丽萍、徐双喜回避表决。
    2.4.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刘展良全权办理
    本次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
    2.4.1.议案内容 
    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刘展良全权办理本次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定向发行工作的相关文件、材料的准备
    2.聘请中介机构
    3.根据本次定向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4.定向发行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5.办理定向发行备案工作
    6.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事宜。
    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
    2.4.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4,82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4.3.回避表决情况 
    尹国平、廖丽萍、徐双喜回避表决。
    3.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陈鹏、刘涛 
结论性意见: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刘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备查文件目录 
    (一)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1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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