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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2-2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0 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修改
《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具体修改如下: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
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董     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首     理规范》修改
事会秘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以及有关
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法律法规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人员。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10 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程指引》修改
或弃权。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除外。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
                                                                  理规范》修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     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首席风险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项和奖惩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总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6 名,由   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6 名,由   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规范》修改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     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
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为高级管理人     事会秘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员的其他人员。                   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副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副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 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
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     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境内 理规范》修改
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
核准的任职资格。公司不得聘任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以上     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
职务,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     人员担任以上职务,不得违反规
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
                                 际行使职责。
                                 增加: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第一百六十九条 首席风险     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
                                 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       理规范》增加
                                 作。
                                      公司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
                                 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
                                 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
                                 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
                                 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
                                 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
                                 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原第一百六十九条及其后条款的序号相应顺延。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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