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
类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企业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公司因工程项目需要向关联企业长泰公司采购设备、全
资子公司中轻建设拟与关联企业中轻对外签署关联交易合同均系公司全资子公
司的日常性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我们认为该两项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对该两项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王利平 郑培敏 李志强 李文祥
2014 年 12 月 24 日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王利平 郑培敏 李志强 李文祥
20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