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自2013年12月20日
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并拟在2013年12月20日之
后的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
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截至2014年12月19日止,中航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2013年12月20
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中航集团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
持本公司1,010,000股A股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1%。本次增持计
划实施前,中航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6,982,871,013股,约占本
公司总股份的53.37%;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中航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量为6,983,881,013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3.37%。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依据承诺,中航集团未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航集团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聘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
及其实施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律师认为:中航集团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主
体资格;就本次增持,中航集团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本次增持信息披露符
合《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本次
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免于提出豁免申
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
情形。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