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4年12月15日下午14时,在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2,758,57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7.02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102,481,65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6.8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276,92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15
(三)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魏钢先生主持。会议以表决票方式表决,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4 人,董事刘锡铭、周春发、陈枫、独立董事王立海、王
庆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公司监事
谢长升、王悦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为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02,511,65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反对
246,92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24%;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2,134,082
股,赞成票比例为 89.63%;反对 246,920 股,反对票比例为 10.37%;
弃权 0 股,弃权票比例为 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赵妍
律师、韩文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报备文件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