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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2-16
股票简称:西藏天路           股票代码:600326   公告编号:临 2014—24 号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天)上午 10 时整在公司驻成都办事处(成都市洗
面桥街 39 号银谷基业 6 楼 7 号)会议室召开。通知以书面方式于会
议召开十日前发送至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多吉罗布先生召集,出席会议董事 9 人。第一项议案应
表决董事 5 人,实际表决董事 5 人,4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第二、
三、四、五项议案应表决董事 9 人,实际表决董事 9 人。另有公司部
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与会董事以
举手表决形式,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票 5 票,
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因历史遗留原因,公司本部办公大楼的土地使用权归实际控制人
西藏国盛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国盛”)所有,
为实现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西藏国盛签署《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由公司向西藏国盛购买位于拉萨市夺底路 14 号
北院面积 9693 土地使用权。
     根据武汉洪房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洪房土估字
(2014)第 XZDZX06001 号评估报告,该土地评估值为 34,772,862.06
元(注:评估单价为 3,587.42 元/㎡)。双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
按照上述评估价值进行确定,即转让费用为:34,772,862.06 元。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具体详见同日发布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
//www.sse.com.cn 网站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鉴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公司董事会拟继续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2014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期限为一年,财务审计费用为 40 万元,
内控审计费用为 30 万元。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现修改为: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更换任期未满的公司董事;
    4、本章程的修改;
    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6、股权激励计划;
    7、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更换任期未满的公司董事;
    4、本章程的修改;
    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6、股权激励计划;
    7、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现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四)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原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改为: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六)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
根据需要,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
部分职权。为了使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高效、快速有效地运作,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运用资金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次审计的总资产的 20%,单个项目资金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
审计的净资产的 5%。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一年内贷款总额不超过公司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含 20%),单个贷款项目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年
末净资产的 5%(含 5%)。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
司根据需要,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的部分职权。为了使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高效、快速有效地运作,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运用资金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次审计的总资产的 20%,单个项目资金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次审计的净资产的 5%。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 网站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2014 年 12 月修订)。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
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14〕20 号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进行如下修订:
     (一)原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西藏拉萨
市夺底路 14 号,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修改为: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西藏拉萨
市夺底路 14 号,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原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原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现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
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和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4、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
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的方式、股息是否累计、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5、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
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6、募集资金用途;
    7、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8、决议的有效期;
    9、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
条款的修订方案;
    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1、其他事项。
   (四)在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即第
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注:原第四十五条序号变为第四十六条,以下序号顺延。
    (五)原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现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 网站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 年修订)。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
事宜的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同意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同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详见同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 网站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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