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发
布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查阶段性结果及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4-057,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第一条有关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鸿贸
易”)借贷纠纷一案,镁鸿贸易已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立案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
了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2014)衡中法执字第 178 号】,内容如下: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周静波、赵文锋、彭磊:
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你们企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
规定,责令你们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拒不履行或不缴纳
执行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处理,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案件的进展判断
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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