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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2-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申请文件            募集说明书概览
                                        声       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
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
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概览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
购,务请在申购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行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申请文件                                                                募集说明书概览
                                                         目         录
释   义 ........................................................................................................................... 3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4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4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 6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6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 13
     (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19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20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 ..................... 22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22
     (二)主要监管指标........................................................................................... 22
     (三)2014 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及资本监管指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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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概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行、兴业银行、发行人            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
本次发行、本次优先股发行          指
                                        行境内优先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
本次募集说明书                    指
                                        先股募集说明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
本募集说明书概览、本概览          指
                                        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本次董事会、本次发行董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指
会                                      会议
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
                                        定,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
核心一级资本                      指
                                        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
                                        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
其他一级资本                      指    定,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
                                        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
一级资本                          指
                                        定,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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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股票简称                                      兴业银行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元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截至本概览签署之日,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福建省财政厅持有本行 3,402,173,769 股普通
                             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 17.86%,是本行第一大股东。
    行业分类                                         金融业
    主要产品及服务                                    货币金融服务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联席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信
     联席主承销商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审计机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如有)                                         无
    评级机构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1、本行未决诉讼或仲裁
                          (1)本行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
                     裁案件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分支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
                     行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单起诉讼、仲裁标的金额超
  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41 起,
                     未决诉讼标的金额合计人民币约 441,017 万元,美元约
                     4,191 万元。
                          (2)本行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未决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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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案件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分支
                             行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36 起,未决诉讼、仲裁标的金额共计约 12,055.87 万元。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对发行
                             人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障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
                             成实质性影响。
                                  2、本行对外担保情况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银监会批准,属于本行的常规业务之一。除批准经营
                             范围内的正常金融担保业务外,本行无其他需要披露的
                             重大担保事项。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行保函担保业务余额为
                             683.91 亿元。本行担保业务未发生垫款,也未发现除担
                             保业务以外的违规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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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
                               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          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价格                                    按面值发行
                             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 2.6 亿股,具体数额由
3       发行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确定。其中,2014 年发行优先股总数 1.3 亿股。
                             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60 亿元,具
4       发行规模        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在上述额
                        度范围内确定。其中,2014 年发行优先股总额 130 亿元。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
5       发行方式        银监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分次发
                        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相同。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200 名的符合《优
                        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行股东福建省财政厅拟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25,000,000 股。福建省财政厅不参与本次发行优先股股息率
                        的询价过程,并接受本行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
6       发行对象        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
                        率。
                             除福建省财政厅外,本行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其他发行对象。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境内优先股。
7       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否。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
8     股息是否累积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是否参与剩余           否。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
9
    利润分配        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是。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
10      是否调息
                        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
                              本行以现金形式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会计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
11    股息支付方式      式,计息起始日为本行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即 2014
                        年 12 月 8 日。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
                        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12    股息率及确定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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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         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
                             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授权结合发行时国家政策、市场状况、本行具体情况以
                        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 6.00%。本次
                        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率不高于发行前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
                        普通股股东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
                        和:
                             股息率=基准利率+基本利差。
                             第一个计息周期的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
                        止日(即 2014 年 12 月 8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天)
                        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
                        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到
                        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即 3.45%,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基准利率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调整一
                        次。
                             基本利差为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扣除基准利率部
                        分,即 2.55%。基本利差自发行时确定后不再调整。
                             后续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
                        利差,当期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发行缴款截止日
                        起每满五年的当日,即 12 月 8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
                        基 准 利 率 调 整 日 当 日 )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
                        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
                        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如果未来待偿期为 5 年
                        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在基准利率调整日不可得,届时将在监
                        管部门要求下由本行和投资者协商确定此后的基准利率或
                        其确定原则。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
                        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母公司财
                        务报表口径下有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
                        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着评
                        级变化而调整。
    股息发放             2、任何情况下本行都有权取消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
13
          条件          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
                        到期债务。取消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
                        不得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本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
                        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本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
                        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如果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
                        的某一会计年度的股息发放,则本行不得发放该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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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普通股股息。
                            1、强制转股触发事件
                            (1)当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 5.125%时,本
                        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监会
                        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本行 A 股普通
                        股,当优先股转换为 A 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
                        复为优先股;
                            (2)当本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
                        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监会
                        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本行 A 股普通
                        股,当优先股转换为 A 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
                        复为优先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
                        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
                        记,本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
                        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2、强制转股价格及调整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本次发行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
                        价,即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 9.86 元/股。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
                        行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
                        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
14    强制转股条款      本)或配股等情况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
                        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 为该次送
                        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普通股总股本数,A 为该次
                        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
                        前一交易日 A 股普通股收盘价,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
                        股价格。
                            本行出现上述股份和股东权益变化时,优先股将依次
                        进行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不因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
                        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
                        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
                        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权益
                        的原则调整强制转股价格。有关强制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
                        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3、强制转股比例及确定原则
                            本行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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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
                        优先股票面总金额,对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实施全
                        额强制转股,其中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0/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0 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
                        P 为已发行的优先股对应的转股价格。
                            当触发事件发生后,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将根据转
                        股价格及票面总金额,全额转换为对应的 A 股普通股。优
                        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剩余不足转换
                        为一股普通股时,本行将按照有权机关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本行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期自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5、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实施强制转股的优先股任何尚未支付的应付股息将不
                        再支付。同时,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本行普通
                        股享有与原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
                        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优先股转股形
                        成的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
                        权益。
                            6、强制转股事项的授权
                            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
                        行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
                        事件发生时,全权办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发行相应普通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
                        理有权机关相关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赎回权行使的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本行行使有
                        条件赎回权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优先股
                        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且不应形成优先股将被赎
                        回的预期。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缴款截止日(即 2014 年 12 月 8
      有条件赎回条
15                      日)起五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行
            款
                        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日期
                        应在本行宣告赎回时的上一计息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之
                        后。本次优先股赎回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5 年后至本次优
                        先股被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本行行使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
                        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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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
                        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未来如果因监管政策变化,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再符
                        合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本行有权在获得中国银
                        监会批准后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3、赎回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面值加本行宣
                        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应计股息的计算公
                        式为:IA=B×i×t/365
                            IA:指本行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
                            B:指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将被赎回的优先股
                        票面总金额;
                            i:指优先股当年股息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本行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
                        度首日起至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此外,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
                        即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
                        度,本行发生赎回本次优先股情形时,以往计息年度未足
                        额派发的股息将不予支付。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
                        行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及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
                        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本行聘请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本
                        次发行的优先股进行了信用评级并进行其后的跟踪评级。
                        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兴业
16      评级安排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
                        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
                        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 AA+。
17      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18      转让安排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可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
                        权人和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
                        二级资本工具等)之后,先于本行普通股股东;本次发行
                        的优先股股东位于同一受偿顺序,与本行未来可能发行的
      清算偿付顺序
19                      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与本行未
    及清算方法
                        来可能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持有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安
                        排,遵循相关监管规定。
                            本行进行清算时,本行财产清偿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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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支付本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交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本行债务。
                            按前款规定清偿剩余财产后,本行根据股东持有的股
                        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所
                        支付的清偿金额为当年未取消且尚未派发的股息和所持优
                        先股票面总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
                        分配。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
                        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本行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20     表决权限制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
                        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股优
                        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持有的本行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本行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表决权恢复条款
                            本行发行优先股后,在优先股存续期间,累计三个会
                        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股
                        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
                        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每股优先股股份
                        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 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
21     表决权恢复
                        拟转股价格 Pn 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进行除权调整后有效的
                        模拟转股价。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
                        行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
                        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
                        本)或配股等情况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
                        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申请文件                 募集说明书概览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n=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n=P0*(N+Q*(A/M))/(N+Q);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 为该次送
                        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普通股总股本数,A 为该次
                        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
                        前一交易日 A 股普通股收盘价,Pn 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
                        股价格。
                             本行出现上述股份和股东权益变化时,优先股将依次
                        进行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本行派
                        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
                        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
                        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权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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