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最新修订的《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拟对《章程》第 6、18、78、80、90 条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800万元。
修改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7,427,123元。
原第十八条第三款
2011年5月9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53,000,000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212,000,000股。2012年4月13日,公司通
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318,000,000股。
修改为
2011年5月9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53,000,000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212,000,000股。2012年4月13日,公司通
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318,000,000股。2014年11月5日,公
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907,300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360,907,300股。
2014年11月2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519,823股,公司的股本总额
增至377,427,123股。
原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必须安排网络投票: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
(四)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
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修改为: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原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修改为: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