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上
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集团公司”)处获悉: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关于核准豁免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上海东方
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83
号)。
中国证监会对文广集团公司提交的《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
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文广集团公司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增持上海东方
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1,411,686 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上市
公司 1,762,804,966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55.32%而应履行
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核准豁免文广集团公司因国有资产合并而持有上海东方明珠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62,804,966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55.3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文广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文广集团公司应当会同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文广集团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财
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4 日
报备文件:《关于核准豁免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要
约收购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4〕128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