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唐家湾镇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东楼6层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起。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30
日下午15:00—2014年12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东义先生
6、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13日和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的事项、投票表决的方式等事项。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 加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理 人 共 32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87,949,849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54.52%(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
股份数 167,01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5%),具体如下:
(1) 亲 自 出席 现 场 会议 的 股 东及 股 东 授权 代 理 人 5 人 ,代 表 股 份 数
187,782,839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54.47%;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27人,代表股份数167,010股,占公
司总股数的0.0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力合信息港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15%股权的议
案》。
该 项 议 案 同 意 票 数 155,230,8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反对票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票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38,210 股同意,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6%;18,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1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
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力合信息港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此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
持表决权股份合计 32,690,213 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间转、翁玲玲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