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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2-02
独立董事意见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特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及以自有资产抵押申请项目贷款的事项
    1、公司上述事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为保证公司业务的稳定发展和“高洁净重型机械装备关重件制造技术改造项目”
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5,000 万元,其中以自有资产抵押申请固定资产专项贷款 30,000 万元。上述用于抵押
的自有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130,849.32 万元。本次资产抵押为公司正常银行借款所需,
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和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以自有资产抵押申请项目贷款,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事项
    1、公司上述事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届完成,公司注册资本金和股本增加,同时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
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并相应对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独立董事意见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怀世、王琳、陈金坡
                                                            2014 年 12 月 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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