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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29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沙湾慧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沙
湾聚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沙湾聚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014年11月28日,公司分别与沙湾慧达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沙湾聚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沙湾聚星股
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署的具体
情况如下:
    一、与沙湾慧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补充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沙湾慧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签订时间:2014年11月28日
    (二)协议内容
    1、乙方本次用于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乙方各合伙人
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款。
       2、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证监会备案前,将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筹集缴付到位。
       3、乙方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满减持时,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
高管持股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各自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首日生效:
       ①甲方董事会批准协议;
       ②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补充协议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湾慧达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构成《鞍山森远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湾慧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未述及的内容仍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与沙湾慧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为
准。
       二、与沙湾聚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补充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沙湾聚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签订时间:2014年11月28日
       (二)协议内容
       1、乙方本次用于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乙方各合伙人
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款。
    2、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证监会备案前,将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筹集缴付到位。
    3、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各自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首日生效:
    ①甲方董事会批准协议;
    ②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补充协议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湾聚合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构成《鞍山森远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湾聚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未述及的内容仍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与沙湾聚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为
准。
       三、与沙湾聚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补充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沙湾聚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签订时间:2014年11月28日
    (二)协议内容
    1、乙方本次用于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乙方各合伙人
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款。
    2、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证监会备案前,将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筹集缴付到位。
    3、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各自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首日生效:
    ①甲方董事会批准协议;
    ②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补充协议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湾聚星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构成《鞍山森远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湾聚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未述及的内容仍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与沙湾聚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为
准。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分别与沙湾慧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沙湾聚合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及沙湾聚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鞍山森远路桥股
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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