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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27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
  东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向
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本公司独立董事
贺云先生、张长海先生、宋萍萍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
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向公司询问了该委托贷款的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
独立董事认为:向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10 亿元人民币委托贷
款适当补充了公司资金,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该委托贷款属于关联交易,公
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 6 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该委托贷款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同意公司向
控股股东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10 亿元人民币委托贷款,贷款
期限 2 年,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公司可根据需
要分次提款,该委托贷款符合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独立董事:贺云、张长海、宋萍萍
                                                2014 年 11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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