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
东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向
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本公司独立董事
贺云先生、张长海先生、宋萍萍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
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向公司询问了该委托贷款的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
独立董事认为:向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10 亿元人民币委托贷
款适当补充了公司资金,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该委托贷款属于关联交易,公
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 6 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该委托贷款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同意公司向
控股股东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10 亿元人民币委托贷款,贷款
期限 2 年,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公司可根据需
要分次提款,该委托贷款符合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独立董事:贺云、张长海、宋萍萍
2014 年 11 月 25 日